沈阳会计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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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受理
受理方式分办税服务厅受理和国、地税联合税务登记窗口受理两种。
1、办税服务厅受理
(1)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,到登记受理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,按设立登记类型填写《税务登记表》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签章报送税务机关,同时附送相关证件、资料。
可由登记受理岗根据提交的资料输入系统后打印《税务登记表》,再交纳税人签字确认。
(2)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在提交有关证件、资料后,登记管理岗负责审核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证件、资料是否齐全,如填报的内容、提供的证件资料不齐全的,不予受理,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。资料齐全的,审核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的时间是否逾期,如逾期的,设立登记完毕后转[行政处罚]模块。
(3)在征管系统内录入《税务登记表》及附送相关资料的内容,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,按证件适用范围,发放相关证件。
(4)登记信息转入登记管理岗后,由登记管理岗对登记信息根据纳税人基础情况进行补充录入,审核后保存,产生待办事项后完成登记。
2、国、地税联合登记大厅登记
完成联合登记受理流程后,登记信息转入登记受理岗,由登记受理岗对登记信息根据企业基础情况进行补充录入,审核后保存,产生待办事项。
(二)登记、打印、审核
1、确认比对不符信息并修正。税务登记部门共享信息比对不符的,按正确信息录入,按部门生成比对不符清册。
2、保存设立登记。
3、打印税务登记证(或扣缴登记证)。
4、审核确认设立登记,审核确认设立登记前,应对各字段的逻辑关系,关联关系进行确认(第三方信息),对个性的资料进行补充录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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